沪安委办〔2008〕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9月5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要求,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教训,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提高本市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市安委办决定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对本市各类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本市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安全设防能级。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各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本市范围内各类化工企业。
(二)检查重点
重点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管制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液氨的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和采用危险工艺(硝化、氧化、氯化、氟化、磺化、重氮化等)的化工企业。
重点区县和系统:浦东新区、奉贤区、南汇区、金山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嘉定区、宝山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华谊(集团)公司、医药(集团)公司、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检查内容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自查内容
1.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 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3. 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安全隐患、“三违”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
5. 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企业检查内容
1.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重点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申办许可证并及时延期换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按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开展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等。
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4. 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装、运行情况,以及监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
5. 安全联锁、紧急停车、报警装置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6. 生产、储存区域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相关区内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 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加油(气)站是否加装油气回收或阻隔防爆装置。
8.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是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开展检测检验。
9.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的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10. 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企业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一)自查自改阶段(10月10日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各类化工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填写《上海市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建立一企一卡台帐,确保检查覆盖面百分之百,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10月7日前,各地区、各系统要将自查自改阶段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12月10日前)
市安委办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区县和系统进行全面督查。国务院安委办还将对各省、市进行深入督查,请各地区、各系统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
(三)考核总结阶段 (12月20日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就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上海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书面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五、检查方式
(一)政府部门检查方式
1.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政府部门、化工企业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 深入基层,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化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化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3. 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4. 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层政府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加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5. 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所在地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二)企业检查方式
各类化工企业自查要立足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系统排查,全面整改治理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区、各系统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分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强有力的检查队伍,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等紧密结合,扎扎实实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化工企业安全检查整治工作,要确保本市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处在受控状态。
(三)摸清底数,建立档案。近年来,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调查和评估,基本摸清了底数,建立了档案。但是化工企业涉及面很广,有些超出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范围,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行业,染料、催化剂、助剂等精细化工行业,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农药等医药行业。要通过这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上述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强化监管。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区、各系统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者化工安全管理的专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隐患整改的督查力度,力求整治取得实效。
(五)落实责任,综合整治。要进一步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体发展思路,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园区,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坚决淘汰、关闭一些技术落后、设施简陋、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小化工企业。督促化工企业积极推广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等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六)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非法生产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严重违法、违规从事生产,隐患问题突出的化工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予以通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要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工作,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安全管理不到位不放过。
(七)专人负责,加强信息报送。检查期间,各地区、各系统要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和汇总,于每周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本周检查工作信息,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1. 上海市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2. 上海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胡文婷,电话:23115300,23115293,传真:23115346,2311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