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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发表时间] 2008-05-21【阅读:0
刑法修正案(六) 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

刑法修正案()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事故 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自文汇报2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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