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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发表时间] 2008-07-03【阅读:0
上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快报(第1期)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国办通知》明确此次督查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办通知》对此次督查行动提出如下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任务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是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三是突出重点,全面深入。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四是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

 

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

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国办通知》精神

4月24日,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共同商讨本市实施方案。市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市政、海事、港口、农业、铁路、民航、水务、旅游、电力、环保、卫生等部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国办通知》及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意见》明确的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督查内容,结合本市实际,共同商定了本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督查范围和督查内容。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4月29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本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

    《实施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并明确了各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督查中的职责与分工。专项督查将在本市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与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建筑施工、水上交通运输、特种设备运行、铁路航空运输、电力安全运行、燃气安全、渔业农机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

《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同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成由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安委办组织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实施方案》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9号)要求,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并制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日向市安委办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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