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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选拔任用年轻干部力度,加强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考察,营造富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局实际情况,设立处长(主任)助理制,现规定如下: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强、群众公认、有培养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3、一般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一般应从处级后备干部中产生;
5、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二、岗位职责
协助处长(主任)分管一方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完成某一项工作;接受处长(主任)委托处理具体事项。可参加处级领导干部有关会议。
三、职级待遇
1、任职期间职级为正科级;
2、可参加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等。
四、任职时间
担任处长(主任)助理任职时间一般为2年,条件较成熟的为1年。
五、任免办法
处长(主任)助理任职期满后,由助理本人写出述职报告,所在处室做出评鉴意见。经局组织人事处干部考察后,由局党组作出下一步任免决定:
1、任职期满后,工作业绩显著,干部群众公认度高的,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任为副处长(副主任);
2、任职期满后,需继续考察的,助理任期可延长1至2年,但一般不超过两任;
3、任职期满后,工作业绩不明显,干部群众公认度低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去处长(主任)助理职务;
4、表现突出,因工作需要,可视情况提前考核、提前任职。
此办法试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