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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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 2008-05-22【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进一步规范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方案和措施;

(二)局系统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等事关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局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局系统党的思想和作风等建设;

(四)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干部任免以及奖惩等事项;

(五)报送市委、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六)必须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总局、市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方案和措施;

  (二)制定局系统年度、季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讨论市安委办、局系统的重要业务工作;

    (四)局系统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送国家总局、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五)下属事业单位重要基建、技术改造项目;

  (六)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情况;

    (七)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到会。特别是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六条   召开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 会前调研。在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咨询会、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 二 ) 会议议题。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或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根据其他副局长及有关部门的提议确定。 未列入会议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 三 ) 会议准备。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已确定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的议题,有关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均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

( 四 ) 会议讨论。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确定专人认真记录。

    ( 五 ) 会议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 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局 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

( 七 ) 决议执行。 会议作出的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有关事项来不及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露、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的任免,除需要找有关人员谈话外,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九条 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对局 领导班子 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负总责,局 领导班子其他 成员及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对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管范围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另有规定的内容,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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