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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作为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机构,必须认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四)以任何理由向监管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到被监管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在行政执法中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七)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八)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或者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监管对象;
(九)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三条 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政务活动,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三)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在企业入股“分红”或者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考察、任前公示、讨论决定等工作程序,实行干部交流、回避、轮岗等制度,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四)在干部考察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局 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监督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应当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
(二)严格执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涉及本人或本人参与操办亲属婚丧喜庆等事宜,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求)学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和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外资企业主管人员和投资入股的情况等,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三)严格执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及时申报个人收入。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局机关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局机关干部的亲属受聘于本系统单位任职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国家机密,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各类事项都必须向群众公开。
第七条 要把落实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协助局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