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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局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纳入局领导班子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局党组对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副书记、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所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及其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局党组的责任
1 、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并组织贯彻落实。
2 、定期专题研究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工作,按照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的目标和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并对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 、贯彻落实市委和市经济工作党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4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经常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 、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1 、协助局党组和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并向市经济工作党委、市经济纪工委报告情况。 2 、根据市经济工作党委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关的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 、查处对有关领导干部、党员的信访举报和违法违纪案件,指导、督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执纪办案工作。 4 、组织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5 、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三)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责任
1 、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局党组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2 、根据党风廉政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3 、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4 、结合安全生产等业务工作,开展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 、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2 、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督促。对所分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安全生产等业务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3 、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根据局党组要求,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并接受党组织处理;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不足的方面应及时改正。在责任对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局党组报告。
三、责任考核
(一)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四、责任追究
(一)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1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 、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的;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7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需要追究责任问题时,应按照责任范围,由责任人组织负责查清情况,写出事发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范围的事项,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情节较轻,需要谈话诫勉、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的,由分管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要注意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