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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2008-05-22【阅读:0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现制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积极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通过严格、规范的考核,全面总结公务员一年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二、    考核的组织领导

1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局党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

2 、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处长、副处长的考核由局党组单独组织,并做出评鉴意见;处以下公务员由处室负责人做出评鉴意见。

三、考核的范围

局机关在编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

四、考核的内容

1 、被考核公务员须认真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 、被考核公务员应对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对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做出书面小结。

德:是指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考德,主要考核公务员提高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的情况,以及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对事业、对工作是否充满责任感和激情。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考能,主要考核公务员爱岗敬业的精神、掌握专业知识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理论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破解难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考勤,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能否维护机关形象,公正执法;能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特点,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考绩,主要考核公务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取得领导、群众普遍认可的工作实绩,为机关总体目标的完成做出自己的贡献。

廉:是指规范执法、廉洁自律。考廉,主要考核公务员能否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五、考核的标准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处室负责人可建议局党组给予其 3 — 6 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再确定考核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六、考核的程序

年度考核应对公务员的全年工作情况做出等次评定,考核时间从每年年底开始,到翌年春节前结束。

1 、每年 12 月份,组织人事处布置本年度考核工作,并明确具体程序和各项要求。

2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处室负责人根据本处室调研员及以下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 、依据《局机关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召开处级干部年度述职会,分管领导对处室负责人做出评鉴意见。

5 、组织人事处汇总各处室的公务员考核情况,向局党组专题汇报,经局党组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由局党组统一审核、确定。

6 、由做出评鉴意见的领导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复核。组织人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向局党组作专题汇报,并在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被考核公务员。

七、考核的奖惩

1 、年度考核作为公务员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2 、机关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表现的 , 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奖励 :

( 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成绩显著的;

( 2 )在工作中有思路、有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 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

( 3 )防止或者消除生产安全事故有功 ,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 4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 做出贡献的 ;

( 5 )专项工作被评为国家总局、市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 6 )有其他功绩的。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 取得优良成绩的 , 可给予嘉奖 ;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 取得显著成绩的 , 可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需给予记一、二等功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后,予以颁奖。

3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申报阶段,由每个处室推荐一个名额。推荐名单由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 10% 以内(含处室负责人),最多不超过 15% ,局党组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

4 、局党组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并记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以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计发奖金。具体依据《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依据《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考核工作的其他规定

1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时写出评语,并评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 、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本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3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不足半年或年度考核时已回原机关的,由原机关进行考核,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原机关确认。

4 、轮换、晋职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

5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6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7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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