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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 2008-05-22【阅读:0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局机关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激励和监督公务员忠于职守、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原则和内容

(一)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对公务员的考核,要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强调把被考核人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考核要注重工作实绩。

(二)考核内容

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 、德:指公务员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政治和工作作风两个方面考核;

2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从政策业务水平、协调管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文字 ( 口头 ) 表达能力四个方面考核;

3 、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从事业心、工作态度、出勤三个方面考核;

4 、绩:指工作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从本职位工作任务完成及履行职责情况,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5 、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

二、考核等次和标准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 10% 以内(含处室负责人),最多不超过 15% ,局党组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

考核等次的确定应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局党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处长、副处长的考核由局党组单独组织,并做出评鉴意见;处长负责对本处室处以下公务员的考核,并做出评鉴意见。

(二)考核的程序

年度考核从每年年底开始,到翌年春节前结束。

1 、每年 12 月份,组织人事处布置年度考核工作,明确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各项要求。

2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在个人总结和述职的基础上,进行群众测评和领导测评。开展群众民主测评,填写《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年度考核测评表》;领导测评由处长根据本处室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在群众测评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4 、召开处级干部年度述职会,分管领导对处室负责人做出评鉴意见。

5 、组织人事处汇总各处室的公务员考核情况,向局党组专题汇报,经局党组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由局党组统一审核、确定。

6 、由做出评鉴意见的领导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被考核公务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复核。组织人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向局党组作专题汇报,并在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被考核公务员。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及要求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1 、连续 3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 5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工资内晋升一级工资。

2 、连续 2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额为标准,计发奖金。

上述晋级、晋升工资及计发奖金问题,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办理。

4 、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 3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 、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 3 个月内作出。

2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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