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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发表时间] 2008-05-23【阅读: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化品经营许可
    受理机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登记受理点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登记受理点情况一览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受理点一览表

受理点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受理时间

受理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中漕路94号

54894377
54894375

金明慧
俞亚瑾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甲证

徐汇区安监局

徐汇区宜山路770号

64089910

范同欣

周一、周四8:30~11:30

乙证

卢湾区安监局

卢湾区兴业路222号521室

53837898

周明
李明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乙证

静安区安监局

静安区长宁路125号6F

62117004

庄珏峰

周一、三9:00~11:30

乙证

黄浦区安监局

黄浦区江西中路443号

63219318

徐康华

周二、周四8:30~11:00

乙证

长宁区安监局

长宁区长宁路599号916室

22050916

胡正

周三、周五9:00~11:00
14:00~16:00

乙证

虹口区安监局

虹口区飞虹路518号1312室

25658386

周宏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乙证

闸北区安监局

闸北区秣陵路46号1218室

63176102

赵卓敏
杨先翔

周一、周五8:30~11:30

乙证

杨浦区安监局

杨浦区江浦路549号706室

65414578

张卫平

周一、三8:30~11:30

乙证

浦东新区安监局

浦东新区东方路135号10楼1018室

51343933

蔡菁

余艳青

周一到周四9:00~11:00  13:30—16:30

乙证

普陀区安监局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710室

52564588*4720

孙恒亮

周一、周三9:00~11:30

乙证

宝山区安监局

宝山区宝杨路2005号

33791095

徐夏敏

周一、周四9:00~11:00
13:30~16:00

乙证

闵行区安监局

闵行区伟业路229号

54999104

徐志红

周一、三、五9:00~11:30
13:30~16:30

乙证

奉贤区安监局

奉贤区南奉公路8847号(易初莲花东侧)

67189633

陆志华

周一、周四8:30~11:30
13:30~17:00

乙证

嘉定区安监局

嘉定区东大街388号

59530765

尤振华

周一、周五9:00~11:00
13:00~16:00

乙证

金山区安监局

金山区龙胜路688号

67960657

吴仁贤

周一、二、五9:00~11:00
13:00~16:00

乙证

南汇区安监局

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8号楼310室

58020262

邱继刚
林金勇

周一、二、五8:30~11:30
13:30~17:00

乙证

青浦区安监局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5楼514室

69736082

计建军

周一、三、五8:30~11:00
13:30~17:00

乙证

松江区安监局

松江区园中路1号1#楼604室

37735594

韩龙根

周一、三、五8:30~11:00

乙证

崇明县安监局

崇明县城桥镇嘉乐弄42号

59612771

劳忠平

周一至周三8:30~11:30
13:30~17:00

乙证

    申办(请)对象资格: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
    申报材料要求(手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上海市经委、市安监局关于由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沪经法[2003]86号)
    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重新申办与变更: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23115309(信访举报)
    电子邮箱:shajjb@shsafety.gov.cn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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