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审查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大沽路100号8楼818-820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邮编:200003
联系电话:23115336、23115337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及时限: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等
重新申请: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23115309(信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