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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安委办〔2007〕103号
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确保本市各区县、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2号),要求在8月3日前对各区县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经市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各区县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具体督查方案如下:
一、督查组织
(一)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办副主任参加,采用分组召开安全督查汇报会形式,对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督查。请各相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日期另行通知。
第一组:市安监、国资委、旅委、教委、公安(消防、交警)城交、铁路、民航、华东电监局。
第二组:市建委、市政、水务、海事、港口、卫生、农委、质监、环保。
(二)由市安委办组织六个督查组,分别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带队,对各区县政府进行督查,具体为:
第一组
组长: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吴春源。
参加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市市政局、市水务局。
督查区县:金山、奉贤、闵行、徐汇、杨浦。
市安监局陪同:危化处蔡伟民副处长陪同。
联络员:沈杰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电话:23115336,13641797431)。
现场抽查重点:主要抽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及硫化氢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以及(徐汇、杨浦)特奥会相关场馆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二组
组长: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张胜军。
参加单位:市安监局、市建交委、市国资委。
督查区县:宝山、崇明、闸北、虹口。
市安监局陪同:办公室张耀庭副主任陪同。
联络员:王进飞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电话:23115315,13020275157)。
现场抽查重点:主要抽查冶金、造船、建筑施工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虹口)特奥会相关场馆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组
组长:市安委办副主任、市质监局副局长杨江波。
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局、市消防局。
督查区县:长宁、嘉定、普陀。
市安监局陪同:监管二处何金华副处长陪同。
联络员:裘春华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电话:23115282,13611939796)。
现场抽查重点:主要抽查人员密集场所及特种设备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组
组长: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建交委副主任孙建平。
参加单位:市建交委、市安监局、市市政局、市水务局。
督查区县:浦东、卢湾、静安。
市安监局陪同:监管二处胡刚副处长陪同。
联络员:孟大鹏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电话:23115359,13501689526)。
现场抽查重点:主要抽查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组
组长: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
督查区县:青浦、南汇。
市安监局陪同:协调处邬振伟处长陪同。
联络员:蒲卫星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电话:23115351,13661569980)。
现场抽查重点:主要抽查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六组
组长:市安委办副主任、上海海事局副局长智广路。
参加单位:上海海事局、市安监局、市港口局。
督查区县:松江、黄浦。
市安监局陪同:危化处熊伟国副处长陪同。
联络员:厉永建负责联系和资料汇总(电话:23115297,13386276223)。
现场抽查重点: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2007年7月20日——8月3日。
三、督查方法和要求
1.督查组听取区县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生产企业的书面汇报,询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台账等。
2.对区县政府的督查中,安排2个基层单位实地抽查。
3.督查组对督查情况给予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在督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加督查单位应依照职责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督查工作联系及媒体报道安排
1.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工作的总体协调。
2.各督查组的督查组织工作由组长单位负责,督查日期确定后,由市安委办向被督查区县发督查通知(请组长单位提前3天告知市安委办协调处)。各参加督查部门的同志要按照组长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3.各督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督查用车和督查活动摄录像(制式:高清、DVCAM 、BETACAM\SP\SX\IMX),督查完成后音像资料由各组联络员统一带回交市安委办汇编、存档,并提供给媒体进行综述报道。
附件1:督查区县政府主要内容
附件2:督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重点生产企业主要内容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市安委办协调处联系人:姚莉23115277,蒲卫星23115351,钱平23115279。)
附件1:
督查区县政府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落实今年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情况;
2.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
4.事故查处和行政执法情况;
5.应急措施准备与预案制订情况;
6.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情况;
7.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8.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附件2:
督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重点生产企业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2.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
4.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
6.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
7.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8.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9.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
10.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